《浙江省婚假规定》通过 婚假延长至13天

据温州都市报消息,9月24日至9月27日,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杭举行。此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了《浙江省婚假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规定”),婚假延长至13天。

《规定》共九条,包括立法目的、适用范围、假期天数、假期待遇、假期管理、休假方式、争议处理、法律责任、实施日期。

《规定》明确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,享受婚假13天,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。职工休婚假的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。

在婚假管理和休假方式方面,《规定》明确,一是要求用人单位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,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,落实职工婚假及其待遇。二是明确职工选择休婚假的,应当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,确因工作需要,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,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同意,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。三是采取弹性休假方式,与用人单位协商,可以一次性休婚假,也可以分段休婚假。

值得留意的是,为确保新旧假期规定平稳过渡,减少法规出台后的争议,《规定》明确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,未休婚假的,按照本规定执行;已休婚假的,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。

来源:温州都市报